能拿的钱只有一种样子:写在劳动合同或出团约定里、由旅行社支付。反过来,凡是要游客在行程之外额外掏钱、或者不在约定行程里的收入,导游都不能拿。以胁迫、诱骗等方式索取财物,擅自增加购物点或自费项目,擅自变更行程,这三条是明确的红线。
三条红线分别管什么
| 行为 | 为什么不能做 | 最容易听到的说辞 |
|---|---|---|
| 向游客索取财物 | 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,暗示、施压、扣证件扣行李都算在列 | 「大家自愿,我们不强制」 |
| 擅自增加购物或自费项目 | 合同行程里没有,游客当场签了字也改变不了性质 | 「和客人商量好的」 |
| 擅自变更行程 | 压缩约定景点、拉长购物停留,属于变更双方约定 | 「路上堵,先安排逛一下」 |
具体处理与裁量口径,以《旅游法》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及属地监管要求为准。
「返点」这条线最容易踩
购物店和自费项目组织方给的好处费,钱本质上来自游客在行程外的消费。游客当场没投诉、事后没追究,都不改变它的性质。真要核查,链条上从付款方到带团的人都要说明情况,而证件记录清楚的那一个最容易定位,这通常就是导游本人。
能拿的钱长什么样
- 劳动合同里约定的报酬,由签约旅行社按期支付。
- 按出团约定结算的导服费,依据是委派关系和带团记录。
- 写在书面制度里的出团补贴与合规报销。
三块的共同点是:付款方是旅行社,依据在纸面上,金额事先谈定。构成细节见导游收入由哪几块构成。
违规的代价写在条文里
《导游管理办法》里能查到明确金额的,主要是两类:未按规定更新信息、未参加培训等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(第三十三条);出租、出借导游证等违规行为,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(第三十五条)。索取财物、擅自增加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处理则按《旅游法》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和属地要求执行,还会同步影响执业记录与后续的延续申请。
被要求做违规动作时怎么办
- 先核对:把出团通知、行程单和合同摊开,确认新增项目是否在里面。
- 拒绝并留痕:用文字回复保存记录,不要只靠电话口头沟通。
- 拿不准就问属地:向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反映,不要自己发明变通办法。
下一步
这类边界问题在科目一《政策与法律法规》里也是常考方向,练习用在线题库章节练习,考法可看科目一真题考法。带团前把行程单与合同对照读一遍,是成本最低的自保动作;证件层面的义务见证书挂靠的风险。